发布时间: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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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矿矿业权转让过程中存在多种法律风险,既包括现行法规不完善带来的合同效力与违约争议,也涉及股权转让、资源整合、合同条款界定不清等方面的潜在问题,这些风险均可能影响交易顺利推进并引发各类司法纠纷。

1、因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合理或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我国行政法规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经批准后生效。在合同一方(实践中多为转让方)出于某种目的而故意不履行报批义务,使合同无法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而生效的情况下,该合同对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守约的一方能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
2、以股权转让方式间接获得矿业权的司法风险
这种交易方式目前也面临着一定的司法风险。矿业公司的股东在向他人转让股权时,双方可能作出某些约定,如股权转让的范围仅涉及特定的矿业权资产,除此以外的矿业公司的资产、负债均由股权转让人享有和承担。此时,这种股权转让应当被认为名实不符。
3、整合风险
根据规定,申请延续探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据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能以不符合整合要求为由,不予办理探矿权的延续。
4、交易合同文本对交易架构及法律关系界定不清引发的风险
实践中,存在不少自行拟订并签署矿业权交易合同的情形。此类合同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如交易方式和法律关系界定不清、交易结构设计存在法律或操作障碍等。这样的合同给履行带来了重重困难和不确定性,大大增加了双方产生纠纷,乃至诉诸法庭的可能性,双方因此还将不得不面对因此产生的各种司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