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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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价款是国家出让矿产开采权限收取的费用,后来政策调整统一归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日常办采矿证既要交按面积核算的使用费,小型矿区还有最低缴费限额,特殊矿产另有单独收费方式。若是国家提前探明的矿区,还得额外缴纳对应价款,这笔费用可一次性付清也能分期缴纳,金额都要经过专业机构评估核定。

采矿权价款是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设立,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时收取的价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时,需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缴纳此价款。
2017年,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已上缴的矿业权价款按新规纳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管理 。
关于采矿权价款缴纳的最新规定,核心就是围绕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这两项的收费标准来明确的。
首先说采矿权使用费,它是按矿区范围的面积来算的,标准很明确:每平方公里,每年要缴纳 1000 元的采矿权使用费。
要是矿区面积不够一平方公里,就按实际的矿区面积来核算费用,但有个最低标准 —— 就算面积再小,每年也得缴够 500 元,不能比这个数少。
另外还有个特殊情况,像矿泉水、地热水这类流体矿产,就不按面积算了,而是按井来收费,每一口井,每年缴纳 1000 元的采矿权使用费就可以了二、若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除了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采矿权价款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会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