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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供电作业 “十不准” 安全技术措施

发布时间: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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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格规范井下电气作业安全管理,严守电气设备操作“十不准”要求,严禁带电检修、违规甩掉各类保护装置、明火操作及违规送电等行为,强化瓦斯检查、防爆管理与保护装置完好性管控,切实防范电气失爆、触电、瓦斯爆炸等安全事故,保障井下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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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准带电检修。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

  9、失爆设备、失爆电器,不准使用。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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