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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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使用费遵循有偿出让原则按区块面积按年计征,有着明确的阶梯式收费标准并依据相关法规文件执行。国家出资探明矿区除缴纳常规使用费外,还需另行支付对应的探矿权价款,以此保障国有矿产资源权益、盘活闲置勘查区块。

探矿权使用费,是国家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确立的探矿权有偿取得原则,向取得探矿权的主体依规收取的一项费用。这笔费用按勘查年份来算,按矿区占地面积每年按时上交。既能保障国家矿产资源的合法收益,也能防止矿地长期空着没人开发、白白浪费。探矿权使用费标准为第一个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具体执行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财综字[1999]74号文件规定。如果是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除上述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
探矿权使用费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征收。但是各地的收费标准和缴纳流程会结合本地实际略有区别,在办理探矿权许可证之前,最好提前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了解到最准确的收费细则和办理要求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探矿权使用费是有偿取得的,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4〕174号),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减缴或免缴,减免审批权限依登记层级划分。2017年《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将探矿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